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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立法禁止地方政府举债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27日 06:01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6月27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6日上午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能举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在会上表示,一些常委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近些年地方政府债务急剧上升达10万多亿元,带来的问题和潜在的风险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地方应严格遵循编制预算不列赤字的原则,对地方债务应从严规范。据此,修正案草案删除了一审稿中关于地方政府举债的规定,明确“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中国现行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有18个年头。对于此次修改,外界关注的一大焦点是能否放开对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的约束。
  (郑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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