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中国经济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2年06月27日 11:12 |
作者: |
张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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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陈发树案折射出中国的市场经济存在交易规则不平等和对话机制不平等 ■本报记者 张娜 在决定以一己之力死磕国字头的云南红塔集团时,陈发树创业以来的好运气似乎就用完了。在苦等30个月后收到对方一纸单方解除合约的通知后,他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也于近日被中国烟草专卖局短短20个字的回函拒绝了。 两年多的等待仅换来两次不痛不痒的答复,“福建首富”这状告得实在是有些窝囊。 在6月25日下午举行的“法治环境与中国民营经济发展”高层研讨会上,这起新中国最大标的经济纠纷案成为来自经济界和法学界专家们热议的对象,他们以案说法,探讨当前民营经济发展遇到的困难,探寻民营经济困境背后的体制、法治和思想意识障碍以及如何从体制、机制和法治入手,改善和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相对国有企业而言,目前民营企业面临着怎样的法治环境?研讨会上,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小军有着这样的表述,“法律地位不平等,法治环境不稳定、不规范、缺乏标准以及相关部门不保护等。”他认为,一些国有企业政企不分、身份多重等因素是导致这些问题出现的症结所在。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会副会长、国民经济研究所所长樊纲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交易由于国有企业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太多,给实际操作带来诸多阻力。 在与会专家看来,陈发树案就折射出这样一个问题:中国的市场经济存在交易规则不平等和对话机制不平等。 回顾陈发树案例,在得到中国烟草局股权转让批准的情况下,2009年9月,云南红塔与陈发树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前者将持有的云南白药无限售流通股份6500多万股转让给陈发树。而在陈发树随后向云南红塔集团一次性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22亿多元后,这份天价合同一直未得到对方履行。30个月后,陈发树一纸诉状递交云南省高院立案,他才得到对方的回复,中烟推翻了此前的审批结果,给出的理由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近期,比如“王老吉”商标案之争和云南白药股权纠纷都涉及到国有资产流失。在与会专家看来,国有资产流失是一个法律的范畴,评估、报价都是符合程序的,而且是在国有资产处置规定的合理范围内,就不属于流失。而且近期国资委下发的“新36条”实施细则中,已明确要求国企在产权转让和股权转让时不得歧视民营资本。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成为带有歧视性资产制度下的“难民”。 对于民营企业所处的不平等地位,樊纲表示,民营企业相关机构和法律界人士联合起来为民营企业提供相关法律咨询。“目前我们能实现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但是对其没有处置权,结果导致我国国有资产规模越来越大,而没有把国有资产真正用到全民利益中。建议成立相关部门,授权其处置国有资产,有序为其他所有制经济让路,解决目前存在的诸多具体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所理事、副所长向松祚并不赞成“国有资产流失”这个说法,“在公平竞争、市场交易中不能有这个概念,建议取消。”他认为,这些纠纷案件中折射出的是我国经济发展制度变革中更深层次的问题,不能回避。 杨小军认为,真正做到平等必须使国有企业去特权化、去随意化,对约定行为要进行规范,做到承诺有效,要有法定标准和期限。 “从长远看,需要有一个指导思想。”樊纲说,发展私营经济,仅仅允许民营企业进入还不行,因为总是玻璃门,进入了未必真正得到公平的对待,所以怎么样把国有企业也改一改,使它没有那么多垄断权利和资本权利,这样才能为民营企业发展让步,遇到类似纠纷时才能做到公正,至少在发生利益冲突中,能有所制衡。民营企业追求利益,国有企业也追求利益,这是两块利益间的均衡问题。要使资本可以真正不断地重组,重新配置,使民营企业千百万人的智慧发挥出来,产生创新的东西,这是最大的指导思想。 “中国民营企业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经济最活跃的要素,尽管我们有‘国36条’、‘新36条’等法律条文,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配套机制却一直没有建立起来。而在制度障碍之外,思想障碍则更为明显。”上海交大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副院长吕巍在发言时说,当前还有很多人、甚至是在政府和国有企业内部重要岗位上的人士,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本身的理解还不够,还未摆脱几十年遗留的旧思想束缚,认为民企是“私生子”、“干儿子”,在市场经济中只能充当配角。在这种情形下,在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投融资、土地政策、税收政策等方面,民营企业其实不能和国有企业享受到同等待遇,这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阻碍。 全国工商联副主席、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会长庄聪生在发言时说,应切实把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一视同仁,都作为市场主体来看待。还要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要转变政府职能。 “无论是国家还是社会,都认识到给予民企平等市场地位已是发展的必然,但如何保障民企的平等地位,最终出路还是要从法治建设上入手。”与会专家建议,政府机构要拿出改革的决心,打破陈旧、不合理制度的桎梏,推动和完善建立平等市场地位的法治环境建设。同时,民营企业自身也要增加维权意识,通过合理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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