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发布时间: |
2012年05月29日 08:29 |
作者: |
郭一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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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税前扣除优惠政策将延续至2015年。 5月28日,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布通知,将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此前到期的各项税前扣除优惠政策,延续到2015年12月31日。这意味着,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然准予税前扣除。 保险保障基金,即在规定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 其中,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缴纳基金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而无保证收益的则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人寿保险业务保险保障基金方面,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则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范围内,准备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同时,通知还规定了例外情况,即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或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则不得在税前扣除。(郭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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