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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将实行分类监管来源:人民日报 |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5日 09:54 | 作者:曲哲涵
展股权、不动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无担保企业类债券等投资,偿付能力和财务状况应当满足监管规定
本报北京5月14日电 (记者曲哲涵)中国保监会就《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定发出通知,进一步明确有关投资品种的投资主体资质和投资范围等内容。 通知明确,保险集团、保险公司对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或者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属重大股权投资,应报中国保监会核准。其他股权投资按规定事后报告。保险集团及其下属保险公司开展股权和不动产投资业务,可以整合集团内部资源,建立专业团队,由该专业团队统一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 根据通知,保险公司开展股权、不动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无担保企业类债券等投资,偿付能力和财务状况应当满足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或者财务指标下降,不再符合规定的,不得开展新增投资。中国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偿付能力、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等状况,推进和加强分类监管。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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