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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财税政策力挺小微企业
来源 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5月04日 08:45 作者 李丽辉
 

  本报北京5月3日电 (记者李丽辉)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出台了多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财税和金融政策。财政部积极行动认真贯彻文件精神,着力抓好政策落实,切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去年以来,针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面临经营压力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和税费偏重等突出问题,国务院高度重视,及时对大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做出重要部署。财政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着重从税收优惠、资金支持、治理乱收费、政府采购等多个方面,提出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得到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肯定。

  记者从财政部了解到,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支持的财税政策,包括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专项资金支持、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政府采购以及清理和减免涉企收费等五个方面。

  财政部表示,将进一步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大幅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延长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并扩大范围;阶段性免征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印花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优惠政策;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等。

  同时,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扶持中小企业的各项专项资金政策。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央财政先后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专项政策,重点用于鼓励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市场开拓,改善公共服务及融资环境等,并发挥了积极作用。

  针对当前小型微型企业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2012年中央财政将专项资金规模扩大到141.7亿元。同时,修订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和中西部地区的倾斜力度,并积极改进资金支持方式,扩大政策辐射面。

  新设立的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地方、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加大对初创期小型微型企业支持力度。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基金收益、捐赠等。中央财政将安排150亿元,分5年到位,其中2012年安排30亿元。目前,财政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设立方案及管理办法,并将及时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积极落实政府采购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各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等服务。

  继续减免部分涉企收费并清理取消各种不合规收费。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三年内,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取消一批各省(区、市)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涉及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做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加大对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监督检查的力度,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完善涉企收费维权机制。

  财政部还将继续配合有关部门,着力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困难,鼓励创业和就业,帮助小型微型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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