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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保险纠纷调解机构拟全面推广
来源 金融投资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4月19日 09:12 作者 郑翔;南雨
         本报讯(记者郑翔 南雨)保监会近日对外披露,将全面铺设保险纠纷调解机构,进一步强化调解机制在纠纷中的润滑作用。
  据了解,保监会联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召集南方各省市区监管机构负责人、各地协会负责人等举办座谈会,明确了下一步推广保险纠纷调解机构的计划。
  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指出,到今年9月底,原则上各保监局所在地均要建立保险纠纷调解机构,并逐步在所辖地(市)级地区建立保险纠纷调解机构,有条件、有需求的县级地区要探索建立保险纠纷调解机构。
  事实上,早在2007年4月保险纠纷调解工作就已试点启动,四年来调解效果较为明显。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年底,全国各保险纠纷调解机构共受理案件12200余件,调解成功10400余件,调解成功率为84.68%。其中,率先参与试点的北京地区,在四年内调解了2226件纠纷案,结案率99%,履约率100%,涉及合同纠纷金额9000余万元。
  在座谈会上,周延礼还明确指出,下一步要不断畅通调解渠道,在保证公正、客观、准确的前提下,尽量简化调解工作手续,缩短时限,减轻保险消费者的负担,要规范调解工作的启动、调解和调解协议的执行监督程序,严格工作时限,不断完善“诉调对接”、“仲调对接”机制,提高调解协议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在调解纠纷的同时,保监会也明确将打击保险公司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对保险公司处理消费者投诉事项的督办力度。对保险公司推诿、敷衍、拖延办理保险消费者投诉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在处理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同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据了解,保险纠纷调处机制自2007年4月开展试点工作以来,总体运行良好。目前,大多数保监局所在地已建立了保险纠纷调处机构,河北、江苏、福建、山东、湖南和广西等地区还在所辖地(市)级地区探索建立了纠纷调处机构,开展了纠纷调处工作。截至2011年底,全国各保险纠纷调处机构共受理案件12200余件,调解成功10400余件,调解成功率为8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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