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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专业人士网上解答个税热点
来源 中国财经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4月17日 11:31 作者 姚长辉
      在全国第21个税收宣传月活动举办得如火如荼之时,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邀请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进行在线访谈,就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与网友进行直接交流。
  政策问题网友说,目前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减除标准3500元/月有点低,起码应该是5000元/月,问能否把这个标准再提高些?
  卢云:由于我国东、中、西部发展不平衡,城乡收入存在较大差距,个人所得税3500元/月费用减除标准是综合各方面因素后,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立法确定的。该标准基本符合当前实际情况。
  有网友问三个问题: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可以比照补充养老保险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是否要缴个税?公司发放的交通、通讯补贴,是否需要全额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卢云逐一回答: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替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应与当月工资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暂不能比照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的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网友所说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为此,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对这部分收入应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只有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的实际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讯费用才可以扣除。除此之外,或者超出这一标准的公务费用,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有网友对财税[2011]50号文(即《关于企业促销展示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涉及到的企业赠送礼品免征个税如何界定征免界限不清楚,就此,卢云解答:该文第一条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在促销展业过程中赠送礼品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具体如下: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其他赠送礼品的情形,均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网友问:单位给出差人员发的交通费和餐费补贴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是不是只要是发给员工的福利都要纳入当月的薪酬计算个人所得税?
  卢云: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一定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卢云强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网友问: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收入应该在哪处缴个人所得税,是纳税人自己选择还是在收入多的那处缴纳?
  卢云:针对该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有明确的规定,对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申报事宜。
  网友问:个人所得税各税目之间如果有亏损是否可以抵免有收入的税款?或者一个税目内是否可以抵扣?比如财产转让所得科目里,如果有股权投资损失,同时又有房产转让收益,财产转让收益能否抵免股权投资损失,如果可以,是否有年限的规定。
  卢云: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分11个应税项目,适用不同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于在分类所得税制下,每一类所得都要单独征税,因此,不同的所得项目之间不得互相抵免,同一所得项目下不同所得也不可互相抵扣。
  网友问:公司每月给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20元独生子女津贴,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单位向引进的研究生发放一次性安家费3万元,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卢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税。但这里所述的“独生子女补贴”,是指各地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数额发放的标准之内的补贴。
  对“安家费”问题,卢云回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之“七”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单位向引进的研究生发放一次性安家费,如符合上述规定,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如不符合上述规定或以“安家费”名义向员工发放收入,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发放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网友问:单位每月发放给职工的误餐补助是否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卢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的规定,对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合理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税;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计算问题网友问:ABCD4个自然人设立了一个甲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的经营活动就是购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假设甲合伙企业在2011年度拿出10万元人民币投资购买了上交所上市的a公司股票1万股,截至2011年12月31日获得分红100万元人民币,然后甲合伙企业在取得前述100万元人民币分红后,将所有的股票又在交易所卖掉了,获得了300万元人民币的转让所得。问题一:针对100万元人民币的分红,ABCD4个自然人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多少税率缴纳?问题二:对ABCD4个自然人就前述100万元分红的纳税义务,甲合伙企业是否有代扣代缴义务,还是a上市公司有代扣代缴义务;问题三:对于前述300万元的股票转让所得,ABCD4人是否有纳税义务,谁是扣缴义务人?
  卢云: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扣缴。对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ABCD4人自行纳税申报。
  网友问:个人转让自建房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建房的材料等没有发票,是按核定征收还是收入减去税金直接按财产转让20%征收个人所得税?
  卢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如果纳税人无法提供财产原值,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财产原值,并据此征收个人所得税。
  网友问: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判断?如A员工在总公司任职,总公司发工资,后总公司派A员工到分公司工作,跟分公司不再签订合同,此时,总公司和分公司都各自发工资给A员工。那么,A员工是否属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如同样的情况,总公司派A员工到的不是分公司工作,而是派到别的不相关的B公司工作,A员工从B公司取得的是属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还是按“劳务报酬”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卢云: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规定,第一种情况属于两处以上工资薪金。第二种情况要区别情况处理,如果该员工以个人名义到B公司工作,并且未签订劳动合同,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如果该员工以A公司的名义到B公司工作,原则上应认定为A、B公司之间的交易,B公司的支付款应属于公司间的服务性支出;如果B公司对该个人属于雇佣关系而发放报酬,为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
  网友问: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是否需要缴纳个税?卢云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的规定,对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网友问,自然人将技术评估后投资设立公司,此时是否认为应视同个人转让技术且需要缴纳个税,尽管个人并未取得现金?还是等将来股权转让获取现金后,视同股权成本为零,对其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税?卢云回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自然人将技术评估后投资设立公司,应视同个人转让技术且需要缴纳个税。
  有网友问题是:一有限公司,原股东A、B两个自然人,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A出资60万元,B出资40万元,2011年12月自然人股东C对本公司增资300万元,其中20万元为实收资本,28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2012年3月准备将280万元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转增后公司注册资本为400万元,其中自然人A为200万元,即增资140万元,自然人B为133.33万元,即增资93.33万元,自然人C为66.67万元,即增资46.67万元。那么,自然人股东A、B、C需要就增资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卢云回答:按照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税函[1998]289号等文件规定的精神,对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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