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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宜以家庭为单位征收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3月05日 09:18 作者 包蹇
    考虑到家庭经济负担的差异,个人的实际税负能力并不相同。全国人大代表、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建议,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以个人为单位对纳税人所得计征个税。郭广昌认为,根据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目标和原则,应以家庭为单位征收,即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以家庭中夫妻双方共同所得进行联合申报纳税,申报时根据纳税人家庭中赡养、抚养、就业和教育等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扣除数。

  在具体操作上,郭广昌建议,以家庭全体成员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将现有的应税项目区分为经常性收入与非经常性收入两类。经常性收入,包括各种形式的报酬、津贴以及劳务收入,扣除家庭生计费用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非经常性收入,包括股息和长期投资等资本利得,单独计算并统一按照一定税率课税。

  另外,郭广昌认为,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将取决于纳税家庭应纳税所得额金额,建议参照目前“工资薪金”的适用税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并建议税级随每年通货膨胀而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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