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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控设备购置及维护费可抵减增值税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2月14日 08:28 作者 郭一信
    ⊙记者 郭一信 ○编辑 艾家静 
  
  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当天)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同时,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近年来,税务机关要求增值税纳税人必须要求安装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实现增值税发票鉴伪和控制。该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据了解,目前税控专用设备主要由数家获得税控系统生产资质的企业进行生产,价格在几千元不等,每年维护费则为几百元左右。相关费用按照规定目前都需由企业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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