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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定“七不准” 狠治银行业不规范经营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2月10日 08:13 作者 苗燕
    ⊙记者 苗燕 ○编辑 艾家静 
  
  今后,银行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或者发放贷款时强制捆绑搭售其他金融产品等行为将被严格禁止。
  银监会昨日公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重拳”整治存贷款和服务收费两大领域存在的问题,并对贷款定价提出了七项禁止性规定。
  “七不准”原则包括:不得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不得存贷挂钩。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贷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不得浮利分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不得借贷搭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得一浮到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不得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此外,通知还重点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现行收费服务价目进行全面梳理检查,及时自查自纠。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并统一执行。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应在每次制定或调整价格前向社会公示,充分征询消费者意见后纳入收费价目名录并上网公布,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价目名录收费。此外,各项服务必须“明码标价”。通知还规定,不得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
  银监会还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年度经营计划和绩效考核办法的制定入手,整治不切实际的快增长、高指标问题,校正经营导向,从源头上杜绝各级机构、网点及员工的不规范经营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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