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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享受税收优惠
来源 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2月02日 09:30 作者 李丽辉
 

  本报北京2月1日电 (记者李丽辉)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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