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1日电 (记者李丽辉)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