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12月22日 08:58 |
作者: |
倪铭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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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21日发布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办法要求,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符合规定的特许人依据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办法自明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办法规定,特许人应当在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特许人的相关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办法规定,特许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奉;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奉,并予以公告。国外特许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按照该办法执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特许人参照该办法执行。(倪铭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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