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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两税”起征点调到上限
来源 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30日 09:34 作者 卫庶
 

  本报西宁11月29日电 (记者卫庶)青海省近日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克服财政减收压力,决定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到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新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此次调整的标准为: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营业税起征点从月营业额的5000元提高到2万元,按次纳税由100元提高到500元,均调整到国家最高限。

  新起征点实施后,青海省将有九成以上个体工商户免交增值税和营业税。经测算,将青海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2万元,年让利1.58亿元,将有48240户经营者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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