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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普惠政策“吃香”彰显赏胜于罚
来源 中国经济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29日 10:36 作者 宋晓亮
 

  ■本报记者 宋晓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并增加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专家认为,这次调整进一步加大了鼓励力度,利于环保产业发展,且没有增加企业负担,证明了相关领域适用赏胜于罚的政策。
普惠政策更加完善
  《通知》称,对销售自产的以建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对销售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沼气等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等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对销售以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等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对销售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等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另外,还有一系列继承性优惠政策的条目。
  “这体现了规范、延续的精神,加大优惠以鼓励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税学院税务系主任刘颖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规范”指的是增加和明确可享受增值税优惠的节能环保具体的行为标准、行业标准;“延续”是一些支持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本已到期,如“三剩物、次小薪材”等继续执行优惠政策,保证了延续性。
  《通知》还规定,凡未单独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政策。刘颖认为,应重视监管,首先从企业账户上要明晰,税务处理有其原则性,防止部分人浑水摸鱼。
暂不会延伸至环保税
  有关专家认为,《通知》有利于构建和完善我国资源环境税政策体系,既体现出政府支持节能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决心,又体现出发展环保产业、保护环境的过程中应采用鼓励为主的手段。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系副教授俞敏则对本报记者表示,通过税收减免政策的正向激励,降低相关中小(乡镇/民营)企业的税负,实现税收政策调控引导绿色经济行为的职能,可能比加大处罚为主的策略更加有效。
  目前业内有两种声音:一种是加大处罚力度,出台环境保护税;一种是通过鼓励及优惠政策促进环保产业发展,充分利用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从国家持续加大环保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动向来看,至少目前是注重通过鼓励和优惠政策来促进资源利用和环保产业发展的。
  “目前中小企业经营本来就有困难,增加税负恐怕不是好主意。此外从可操作性来看,惩罚性政策恐难落实。通过符合产业规律的调整可能更有效,切忌主观臆断。目前来看在策略上可能赏胜于罚。”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陈钊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俞敏还谈到执行中一要注意与环保主管部门的合作与信息共享,加强对优惠政策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确保优惠政策实施的合法性与有效性;二要加强新政策的实施宣传,税务主管部门应注意对小规模纳税人加强财税辅导,提醒其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纳税人销售(提供)规定的免税产品(劳务),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不予免税。”
  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付志宇对本报记者表示,此次优惠政策的课税对象和课税依据与拟开征的环保税不一样。财政部的规定体现对节能环保的鼓励,暂不会延伸至环保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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