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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经费将有法可依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25日 10:28 作者 王洋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近日公布了《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经费的预算、决算、绩效考评情况。

  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三公”经费不仅要纳入预算管理,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三公”支出计划。政府各部门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三公”,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摊派、转嫁相关费用。

  征求意见稿针对机关运行费用的相关规定,均明确要求从“基本需求”出发,以“市场价格”为参照系,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预算定额和开支标准。其目的在于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在因公出国方面,意见稿明确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因公出国(境)的规定,对出访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不得安排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和培训,减少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数量和在国(境)外停留时间。政府各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不得挪用资金,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的资助,不得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摊派、转嫁费用。政府各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外事、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报告本部门每年因公出国(境)的团组和人员数量、经费使用情况。

  而在政府采购标准方面,意见稿也给出了原则规定,政府各部门在满足机关运行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采购中低档的货物和服务,不得采购奢侈品、购建豪华办公用房或者超范围、超标准采购服务。采购价格方面,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同类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针对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的做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政府各部门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对于人们非常关心的公车问题,征求意见稿也给出了具体的要求:政府各部门应当配备符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的中低档公务用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除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外,不得配备越野车;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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