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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四大问题
来源 中国经济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0月25日 09:40 作者 程小旭
 

  本报北京10月24日讯 (记者程小旭)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华建敏10月24日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作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报告时表示,通过对全国多个省市的分组检查来看,劳动合同法已经得到企业和劳动者的普遍认同,对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产生了积极影响,特别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护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局部地区和领域也存在劳动关系紧张、劳资双方对抗性增加、劳动纠纷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等情况,必须引起足够重视。
  华建敏指出,劳动合同法实施中主要存在四个问题:
  一是部分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及非公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仍然偏低,部分已签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履行不到位,一些地方对企业用工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底数不清的问题仍然没有很好解决。
  二是劳务派遣在部分单位被滥用,损害派遣工合法权益问题比较突出。检查发现,近三年来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人员明显增多,用工单位用工有不少超出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范围、在主营业务岗位长期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同工不同酬、不予参加社会保险或少缴社会保险费,参加工会和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权利得不到保障,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畅,缺乏归属感和责任心并希望改变现状等问题比较突出;不少劳务派遣机构资质较低,难以履行法律责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能力较低问题比较突出。

  三是集体合同签订率和履约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集体合同覆盖范围不够广,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所占比例不高,小企业和外资企业中所占比例更低。集体协商工作仍存在“企业不愿谈、职工不敢谈、双方不会谈”和“重签订、轻协商,重文本、轻履行”的问题。
  四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建设滞后。我国现有劳动保障执法专职监察员约2万人,平均每人需面对1700多户用人单位、近2万名劳动者。特别是基层力量薄弱、机构不健全。与所承担的执法任务相比,机构设置不规范、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严重不足、执法装备落后以及执法力度不够、监察队伍素质有待加强等问题十分突出。基层调解组织和仲裁院建设也明显滞后,调解仲裁服务能力难以满足维权需要,案多人少的矛盾比较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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