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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规范保险网销 高门槛绊倒小中介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9月28日 08:38 作者 卢晓平
    ⊙记者 卢晓平 ○编辑 刘玉凤 
  
  明年起,只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中介公司,才有权在网上卖保险产品。
  为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保监会昨日颁布了《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则通知明确了保险中介的网销准入门槛。
  近年来,互联网已成为保险服务的新型渠道,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较快,空间广阔。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防范网络保险欺诈风险,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就具体内容而言,《办法》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一是明确了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采取事后报告的方式;二是设立了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准入门槛;三是确立了互联网业务集中运营、投保流程合理、严格履行保险合同说明义务、保证服务质量等基本经营规则;四是要求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根据《办法》,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具有合理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操作规程;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关业内人士分析称,“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规定,远高于此前相关规定中“经营区域为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理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的要求,目前从事网销的保险中介规模大小不一,新规意味着很多小型保险中介将被排除在网销门槛之外。
  另外,《办法》强调,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集中运营、集中管理。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通过互联网站销售保险产品。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违反《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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