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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推央企资源整合 国资委规范国有产权置换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9月28日 08:01 作者 赵一蕙
    ⊙记者 赵一蕙 ○编辑 裘海亮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资源整合,提高核心竞争力,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发布《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央企实施产权置换的诸多要求。
  通知规定,属公司制企业的国有单位,其置换事项需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应在央企或国务院国资委出具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这意味着符合通知规定的央企类上市公司涉及母公司整体上市的重大资产重组,将统一先过国资委审批这一关后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从《通知》规定的范围看,通知所指的“国有产权置换”,指的是央企实施资产重组时,央企及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统称国有单位)相互之间以所持企业产权进行交换,或者国有单位以所持企业产权与中央企业实际控制企业所持产权、资产进行交换,且现金作为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比例低于25%的行为。
  根据国资委今年年初公布的“十二五”发展思路,推进央企兼并重组、整体上市仍是央企改革主要工作。因不少央企旗下均拥有实际控制的上市公司平台,由此通过定向增发注入资产等重组方式实现整体上市,在未来仍将是资本市场上常见的一幕。而从上述定义看,这一形式也将是《通知》主要调整的范围之一。
  不仅如此,《通知》对牵涉到上市公司的央企资产重组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第八条指出,“国有产权置换事项由央企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后批准或者出具意见,同时抄报国务院国资委;其中,实际控制企业为上市公司的,由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或者出具意见。”
  与此同时,第十条指出,国有单位为公司制企业,且置换事项需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应当在央企或者国务院国资委出具意见后,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这意味着,符合通知规定的央企类上市公司重组时,以往先过董事会、股东大会,而后等待国资委、证监会批准的形式或将面临变化:即需先要获得央企或国资委意见,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知》还强调,国有单位以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进行置换,国有单位与上市公司之间置换并涉及国有单位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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