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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国有产权置换行为规范出台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9月28日 06:19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9月28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涉及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需经国资委审核批准或出具意见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尽管王勇主政下的国资委淡化了央企调整家数目标,但央企重组并未放慢脚步。国务院国资委近日下发通知,对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行为作出规范。通知明确央企国有产权置换应当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涉及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由国资委审核批准或者出具意见。
  国资委称,此举将进一步推动央企资源整合,提高央企核心竞争力。此前7月份,国资委副主任邵宁曾在央企内部资源整合经验交流与培训会上表示,央企双方可以采取收购、资产(股权)置换、相互持股,甚至产权无偿划转等方式进行重组。
  所谓国有产权置换,是指中央企业实施资产重组时,中央企业及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单位)相互之间以所持企业产权进行交换,或者国有单位以所持企业产权与中央企业实际控制企业所持产权、资产进行交换,且现金作为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比例低于25%的行为。
  通知规定,国有产权置换应当遵循四个原则:一是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二是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三是有利于做强主业和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是置换标的权属清晰,标的交付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国资委要求,国有单位应当做好国有产权置换的可行性研究,认真分析产权置换对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的影响、与中央企业结构调整和发展规划的关系,并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如涉及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理等事宜,应当制订相关解决方案。
  通知明确,置换双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相关置换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置换价格的依据。
  就央企产权置换决策程序,通知明确,国有产权置换事项由中央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后批准或者出具意见,同时抄报国务院国资委;其中,实际控制企业为上市公司的,由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或者出具意见。国有单位为公司制企业,且置换事项需由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应当在中央企业或者国务院国资委出具意见后,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中央企业不得自行扩大国有产权置换范围和下放审批权限。
  此外,通知还规定,国有单位以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进行置换,国有单位与上市公司之间置换并涉及国有单位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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