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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今年应纳税额公告
来源 深圳商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8月10日 08:43 作者
    税务总局已于近日下发公告,对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进行明确。公告指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据新华社北京8月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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