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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改造项目须第三方审核
来源 成都商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7月12日 09:08 作者 万红金
    记者昨日从深圳市发改委获悉,根据《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节能效果必须由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审核确定。近日,深圳市正组织具备节能量审核能力的机构进行推荐,近期将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择优选择,并公布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
  据悉,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具有开展节能量审核工作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能够独立开展节能量审核工作;近三年有过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及节能评估项目业绩;具有开展节能量审核工作所需的专业人员,其中,从事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及节能评估工作3年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相关工作经验1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节能量审核管理体系;在相关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及节能评估工作中无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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