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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先补偿后拆迁
来源 深圳特区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7月05日 09:41 作者 刘德炳
    北京市1日公布了最新的《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必须先补偿后拆迁,开发商不能负责拆迁,这一条例目前已生效执行。
  记者从首都之窗政府公报中获悉,北京市“新拆迁条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明确征收项目补偿资金的总额和产权调换房源。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设立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用账户,确保资金足额到位、专款专用。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根据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分析人士表示,这意味着进行房屋征收的主体将是政府部门,开发商不能负责拆迁,“新拆迁条例”明确了补偿程序和内容,有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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