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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五审终获通过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7月01日 07:57 作者
    综合新华社报道

  经过12年、5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6月30日表决通过了行政强制法。同日发布的主席令宣布,该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强制,关系到公民的自由、尊严和财产权利。自从1999年提议以来,经历过漫长岁月,这部法律终于得以确立。这部法律的出台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一个告诫:公权力行使应当有边界,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使必须谨慎。
  法律开宗明义指出立法目的: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否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是规范行政强制的首要问题。规范行政强制权的设定是主要立法目的之一。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该法也作了相应规定。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还规定,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行政强制权不得委托
  为治理行政执法主体“多”“乱”的问题,使得如城管、文化执法大队等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应运而生。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不得超期限
  规范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用严密的程序来约束行政机关,是这部法律的重要内容。
  行政强制法规定,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法律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规定,如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实施强制执行不得“夜袭”
  综观行政强制法,很多条文采用禁止性规定体现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此外,该法律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并为受害人提供全面的权利救济途径。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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