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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海外投资紧约束
来源 中国经济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6月30日 10:25 作者 胡亮
 

  风险防范仍需细化

  有专家表示,就因为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央企海外投资无法可依,才出现了央企强势引导规则、屡屡突破现有格局的情况。

  ■本报记者 胡亮

  国资委刚刚发布的《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将从7月1日开始实施,这有利于央企海外资产监管。国资委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年底,中国企业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超过1.5万家,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存量2588亿美元,境外企业资产总额超过1万亿美元。

  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

  根据这两份文件的要求,央企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在境外(含香港、澳门)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都将受这两个文件的约束。

  此前,中国对于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主要依据是1999年颁布的《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颁布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这与央企近年来在海外的大规模、高速度扩张不相匹配。

  中石油集团经济和信息研究中心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就因为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央企海外投资无法可依,才出现了央企强势引导规则、屡屡突破现有格局的情况。”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之后,从各类衍生品开始,央企频现巨亏,后又被曝出工程招投标、套期保值交易、资产置换等方面的亏损,央企境外资产安全与保值增值的形势越来越复杂。据国资委不完全统计,有68家央企出现了总额114亿美元的海外投资浮亏,一些在国内被视为“永远不可能亏损”的超大型国企也榜上有名。

  因而,两个监管办法明确了央企集团是其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而且,对于境外企业管理失控、越权投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存在严重缺陷,未建立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和产权监管制度,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况,国资委将按照法律法规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风险防范仍需细化

  投资就意味着风险,问题是如何规避风险,并对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进行必要的问责。上述专家评价,这两个办法的出台,表明“央企不再能依靠国家财政或当家人国资委为自己的失误买单,央企负责人需要对海外投资热情与风险做出应有的平衡控制”。

  此前,曾曝出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期货投机巨亏案件,原总裁陈久霖因此获罪入狱,出狱后很快再次获任高级公职。“这充分说明了这一领域问责的无法可依。”

  对此,两个监管办法均做出了规定,比如将进一步规范境外经营中普遍存在且易引发国有资产流失的个人代持股权、离岸公司监管、外派人员薪酬等;从事境外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金融衍生业务应当严守套期保值原则,完善风险管理规定,禁止投机行为。

  “仅仅追究央企集团负责人的责任,无法借此建立严格规范的企业管理和问责制度。海外投资项目较国内项目有更多业务流程,参与这些流程的各相关责任人都应承担相应责任。”北京大学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研究中心主任肖鸣政对本报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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