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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个人获赠品需缴纳20%个税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6月21日 07:59 作者 张牡霞
    记者20日获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税。
  其他需要缴纳个税的情况还包括: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以下三种情况不需要缴纳个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张牡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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