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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司法“两院”体制改革提速
来源 中国经济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4月01日 11:06 作者 杨菁
 

  对于司法本身,铁路司法机构回归地方是司法体制改革和国家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但司法体制如何更好体现公正和公平、怎样更好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这才是更重要的。

  ■实习生 杨菁

  今年“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透露,铁路检察院转制划归地方的方案已获中央批准,目前正在部署落实。3月27日有媒体透露,全国各地的铁路法院、铁路检察院要在今年6月底前全部划归地方管理。

  “这次体制改革,朝着打破铁路‘大一统’体制迈出了很重要的一步。”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肯定了这次改革的开拓意义。

  改革提速

  早在1987年,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和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就被撤销了,而进入涉及面更广的基层铁路司法机构改革后,却一拖再拖。直至2009年7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关于铁路公检法管理体制改革和核定政法机关编制的通知》,明确了铁路公检法脱离铁路行业,进入国家公职序列的改革方向。随后,铁路公安机关将人员招录纳入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

  铁路司法系统历史长、涉及面广,体制改革异常艰难。谈到改革进程缓慢的阻力所在,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说:“具体到基层改革,阻力会更多,铁路犯罪案件与地方难以协调;铁路运输企业流动性大,如果铁路系统有自己的公检法,其运作相对比较方便,所以一直保留了下来。”

  周汉华对本报记者表示,铁路改革是属于整个体制改革相对滞后的行业,政企不分,公检法一体,是一个“大一统”的体制。铁路公检法的剥离是打破这个陈旧体制的重要一步。

  这种陈旧的“大一统”体制使得铁路与民间对簿公堂时,司法公正问题一直广为质疑,铁路部门事实上是一个以营运为主的运输企业,但铁路司法机构的人、财、物等方面均受制于铁路部门,甚至由企业监督代替人大监督,所以独立审判难以保证。

  周汉华认为,铁路司法系统和铁路本身的利益关系复杂,是典型的“裁判员”和“运动员”不分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大家对如何保证公正性没有信心。

  在分离以后,有了第三方独立裁判,原来“裁判员”、“运动员”都是一家的问题得到纠正,对于解决铁路司法纠纷有重要意义。

  另外,职能分离的重要意义还在于,把所有者、经营者、裁判者分开,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去行政化。

  划归地方只是一个重要的起步

  铁路公检法退出历史舞台只是时间问题,但实现铁路公检法的配套改革和铁道部最终并入交通运输部的大目标依然任重道远。至少,改革的具体路线还不明朗。

  “现在铁路部门不仅是公检法改革,还有经营体制改革,如果政企合一的体制不改革,将来还是要出现许许多多的矛盾。”竹立家指出了改革的长远目标,“铁路部门下一步的改革还是要政企分开,把铁路系统作为一个大型国有企业来对待,这样效果可能会好一些”。

  “保留机构,属地管理”是铁路“两院”转制的主要思路,因此具体到改革细节问题,主要还是原有铁路司法机构和地方的人、财、物的利益均衡问题,其中人事关系是最根本的问题。对于人事待遇的衔接问题,竹立家认为“新人新政,老人老政”这是一个比较公平的做法。

  周汉华也认为,此次体制改革对铁路和司法系统双方都有重要意义,但这只是一个重要的起步,是我国铁路管理体制根本性转变的基础性改革。铁路本身要改革的还有很多,如铁路的“网运分离”模式、形成有效运营机制等,这些都是改革铁路管理体制的重要步骤。

  对于司法本身,铁路司法机构回归地方是司法体制改革和国家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但司法体制怎么样更好体现公正和公平、怎样更好地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这才是更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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