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03月26日 10:04 |
作者: |
朱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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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日前发布的《磷铵生产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明确,三年内,原则上不再新建或改扩建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按照区域规划搬迁项目除外)。 《准入条件》要求,各磷肥主要生产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情况,制定磷复肥行业发展规划,引导本地区磷复肥行业有序发展,抑制盲目扩张。按照区域规划需搬迁的企业再新建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时,必须有磷、硫资源保障,鼓励利用冶炼副产硫酸资源,鼓励磷酸梯级利用,项目建设同时必须配套建设氟回收装置和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磷石膏要做到全部利用。与项目配套建设的硫酸装置采用硫磺制酸的,必须同期采用低温位热能回收技术;采用硫铁矿制酸的同时必须采用稀酸洗净化流程。 《准入条件》明确,现有硫铁矿制酸企业副产的矿渣必须全部回收利用;现有磷铵企业必须配套建有规范的磷石膏堆场,未建磷石膏堆场的企业三年内必须完成装置建设,且磷石膏利用率在三年内必须达到年产生量的15%。达不到以上要求的企业必须关停。磷复肥生产必须达到国家环保要求,企业正常生产时污水必须做到封闭循环,确需排放时须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未建氟回收装置的三年内必须完成装置建设,并保证装置的正常使用。(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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