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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禁止企业“裸卖”人民币期权说起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2月17日 10:06 作者 李心平
      在外汇局昨日(2月16日)发布的《关于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中,最引人注目的恐怕就是关于禁止银行为客户办理卖出期权的规定了。《通知》指出,“银行只能办理客户买入外汇看涨或看跌期权业务,除对已买入的期权进行反向平仓外,不得办理客户卖出期权业务。”
  不得卖出规定的背后体现了监管层对于风险的担忧,从期权这种金融产品结构来分析,对期权买方来说,风险是可控的,而盈利却可能无限大,即使价格出现不利于期权买方的异动的话,买方可以选择放弃行使权利,其损失的金额也就仅限于权利金,但是对于期权卖方来说,风险却没有封顶。
  外汇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不允许客户卖出期权是考虑到国内企业的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仍处于成长阶段,为避免过度承担交易风险,市场发展初期仅允许企业买入期权,禁止卖出期权。从国际经验来看,限制企业‘裸卖 ’期权是新兴市场经济体的普遍做法。”
  对外经贸大学丁志杰教授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若允许卖出期权会加大市场风险,在多数企业还不了解风险的情况下,禁止卖出期权可以防止银行客户过度承担风险。
  除了控制风险外,此次不得卖出期权的规定也被认为是监管当局防止投机的做法,某国有大行支行外汇主管对本报表示,单向锁定的规定防止了该类资金产品异化为投机工具。
  尽管规定银行不得为客户办理卖出期权,但是“先买后抛”还是被允许的。《通知》在此开了一个口子,对不得卖出原则进行了例外规定:“期权到期前,当客户的基础商业合同发生变更而导致外汇收支的现金流变化时,在提供变更证明材料及承诺书并经银行审核确认后,客户方可对已买入的期权进行对应金额的反向平仓。因反向平仓产生的损益,按照商业原则处理。”
  深圳某期货公司高层表示,该规定实质上是说抛出的只能是针对原有头寸的平仓。“买方期权必须是实实在在的头寸,在建立头寸时不能建立抛出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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