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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刚之子被判6年 未定罪"危害公共安全"引争议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1月31日 07:21 作者 谢雪琳
      “我爸是李刚案”30日一审宣判。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认定李启铭醉酒驾驶,致1人死亡1人受伤,且肇事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李启铭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为何不定“危害公共安全罪”
  据央视报道,经鉴定,事发时李启铭超速驾驶,达到45~59公里/小时,而事发地点限速5公里/小时。李启铭还有醉酒驾驶的情节,肇事后李启铭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1毫克/毫升。此外,撞人后李启铭未停车,再次经过事发现场后被保安和学生扣留,属于肇事逃逸,情节严重,但考虑到事发后李启铭家属对受害者家属积极进行赔偿,赔偿死者陈晓凤46万元,伤者张晶晶9.1万元,取得对方谅解。且李启铭认罪态度较好,因此望都县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车祸死者陈晓凤的哥哥陈林曾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他并不认同交通肇事罪的罪名,认为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李启铭。在此前提下,才可以考虑对李启铭从轻处罚。但法院驳回了他的意见,称他家已签署《刑事谅解书》,因此意见不生效。
  望都县法院昨日回应媒体,解释了为何对李启铭处以交通肇事罪,以及判刑6年。法院称,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印发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即行为人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本案中,李启铭违反交通法规醉酒驾车,在他人善意提醒其慢速行驶时,过于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称“没事”,轻信能够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属于过度自信的过失。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启铭对其驾车撞倒被害人陈晓凤、张晶晶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李启铭肇事后,亦无出于逃逸等目的,不顾道路上行驶的其他车辆及行人安全,继续驾车冲撞,造成更为严重后果的行为。因此,李启铭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意见》规定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对其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是否大呼“我爸是李刚”?
  车祸发生后,李启铭的一句“我爸是李刚”使得此案引发了全国范围的关注与争议。但对于在事发现场李启铭是否说过此话、态度是否嚣张,却在庭审后再次引发了争议。
  一位参与1月26日庭审的河北大学工商学院学生告诉记者,当日的庭审中,李启铭称记不清自己是否说过“我爸是李刚”。但检方出具的保安证言显示,李启铭在保安室中说过此话,并表示要对此事负责并赔偿。
  现场真相到底如何,李启铭是否带着李刚之子的身份傲慢地漠视生命,至今并无定论。但这一事件所反映出的社会情绪却值得审视。
  “‘李刚’已经不是一个普通人了,他已成为一个符号。”人民网舆情分析师庞胡瑞说。他告诉记者,公众对此事的不满,实际上就是对特权阶层的不满。
  他表示,此类型的事件中都存在着民众和政府的“信任鸿沟”,而同时政府部门又未在第一时间做到“及时、公正、公开”。“正如‘李刚门’事件中校方、当事人的封口事件,直接推动了互联网上猜疑剧增,网民纷纷指责官官相护、包庇犯罪。舆情瞬时转向。”他说,而学会及时、适时、准确应对,则是政府舆情应对的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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