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北京商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12月24日 10:02 |
作者: |
钟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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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 (实习记者 钟源) 针对很多网民呼吁要严惩酒后驾车等“马路杀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指出,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最高法昨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媒体介绍了收集的网民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对醉驾问题,最高法答复称:为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今年9月8日,最高法已召开新闻发布会,提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意见指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昨日上午,造成五死四伤的南京“6·30”特大醉酒驾车肇事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明宝一审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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