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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文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1月21日 08:54 作者 苗燕;李丹丹
    明确表外资产转入表内进度 信托贷款按10.5%的比例计算风险资本
  ⊙记者 苗燕 李丹丹 ○编辑 朱贤佳 
  近日,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银行和信托公司理财合作业务做出进一步规范。通知要求,银行银信合作业务表外资产转入表内的,今年要按照每季度不低于25%的降幅制定具体转表计划。数据显示,这一部分的业务额约有1.07万亿元。 
  针对银信合作业务快速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的风险隐患,银监会曾先后下发多项监管规定,及时予以指导和规范。特别是去年下半年《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下称“72号文”)发布以来,银信合作业务发展节奏得以有效控制,银信合作规模从2010年7月的2.08万亿元下降到年末的1.66万亿元,取得明显成效。 
  《通知》首先细化“72号文”对商业银行银信合作业务表外资产转入表内的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在2011年按照每季度不低于25%的降幅制定具体转表计划,并严格执行。数据显示,目前涉及转表的融资类业务约有1.07万亿元,占银信合作总规模的66.52%。 
  同时,银监会要求信托公司对银信合作信托贷款按照10.5%的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再者对信托公司2010年度分红做出限制性规定,即如果信托赔偿准备金低于银信合作不良信托贷款余额的150%或者低于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余额的2.5%,2010年度不得分红。 
  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银监会2011年工作会议上曾强调,继续认真清理规范银信合作业务,要加强“防火墙”建设和并表管理,确保成本对称,坚决禁止监管套利。业内人士指出,以前部分企业在银行拿不到贷款,就变相通过银信合作方式,从信托拿到贷款。实施上述具体指标后,监管部门无论对银行还是对信托的监管要求是一致的,不会存在监管套利。 
  市场有声音担忧,如此严格的要求会影响信托公司业绩。上述业内人士表示,在去年监管部门对银信合作采取比较严厉的监管措施后,据目前不完全统计数据,信托公司利润增长近20%,可见影响并不大。而且,从长远来看,这些举措将进一步引导信托公司发挥自身制度优势创新理财产品,推动信托行业健康发展。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是在“72号文”执行成效的基础上、审慎评估银信合作业务风险后做出的新规定,厘清了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的各自责任。《通知》进一步提高了对银信合作业务的监管要求,对银信合作业务明确风险归属,引导银信合作业务去信贷化、摈弃准银行业务,转向以投资为主的资产管理之路,借此鼓励信托公司转变经营方式,加强自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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