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01月11日 08:04 |
作者: |
朱宇 |
| |
企业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广告费等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 □本报记者 朱宇 财政部9日消息,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强调关注2010年年报九大问题。明确企业应采用适当且可获得足够数据的方法来计量公允价值,而且要尽可能使用相关的可观察输入值,尽量避免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企业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费、路演费、上市酒会费等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 通知明确,公允价值在计量时应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企业在计量日能获得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报价的,以该报价为依据确定公允价值;第二层次是企业在计量日能获得类似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的报价,或相同或类似资产或负债在非活跃市场上的报价的,以该报价为依据做必要调整确定公允价值;第三层次是企业无法获得相同或类似资产可比市场交易价格的,以其他反映市场参与者对资产或负债定价时所使用的参数为依据确定公允价值。 通知称,企业在披露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相关信息时,应当分别披露确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是否发生改变及改变的原因、各个层次公允价值的金额、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的重大变动、第三层次公允价值期初金额和本期变动金额等相关信息。在第三层次公允价值计量中,如果估值技术中使用的一个或多个输入值发生合理、可能的变动将导致公允价值金额发生显着变化的,应披露这一事实及其影响。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