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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钱庄洗钱的新动向
来源 当代金融家 发布时间 2011年01月06日 15:22 作者 李劲;曹作义
  深圳地区地下钱庄洗钱活动剖析(反洗钱案例之七)


文/李劲曹作义
  在开户时,由于银行无法及时获知开户企业的年检、纳税情况,难以确定开户企业是否为空壳公司,地下钱庄就利用这一漏洞开立并控制大量空壳公司账户,这些账户就成为地下钱庄的洗钱账户。
  
  地下钱庄是一种以盈利为目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秘密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活动的组织。其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严重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还会成为腐败、毒品、走私等犯罪活动的洗钱通道,助长上游犯罪活动。在我国,地下钱庄洗钱犯罪是我国洗钱活动的最主要类型。近年来,我国的地下钱庄犯罪活动出现了新的动向。
  一、案例:深圳一举捣毁26个地下钱庄窝点2010年4月22日,深圳警方联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统一行动,一举摧毁了26个“地下钱庄”非法经营窝点,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71人,缴获现金折合人民币800余万元、银行卡629张、公章120枚以及交易记录、收缴凭证等书证2000余份,查询冻结账户371个资金1000余万元,初步统计涉案金额已超过127亿元。
  这些地下钱庄有以下三个显著特点:
  家族化经营。这些钱庄并不成规模,作案条件也十分有限,营业设施非常简陋,摆上几张简单的桌子、买几台电脑和传真机就开始营业。被捣毁的钱庄均是家族式营业,每名成员分工明确,有人转账,有人记账,有人提现,有人进行数目统计。如果一家钱庄出现资金紧缺,还会到另一家钱庄去拆借,各钱庄之间保持着紧密的联系。这些钱庄都是租房营业,行动当日,警方在书城大厦一间出租房内抓获了6名犯罪嫌疑人,经查6名犯罪嫌疑人都来自广东普宁同一个家族。
  活跃港粤两地。近年来,粤港两地经济联系日益紧密,金融服务需求越来越大,受巨大经济利益的刺激,粤港间的地下钱庄十分活跃。此次被查获的26个钱庄的资金,主要在粤港两地流通,部分流向国外。钱庄的经营范围包括汇兑、支票提现等,每笔交易钱庄收取万分之三的手续费,利润可观。
  操作迅速、规避监管。这些地下钱庄之所以如此活跃,在于其手续简单、快捷,资金周转快,而且能够逃避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的监管。在地下钱庄兑换或者转款,几分钟就可完成一单。地下钱庄只需具备几台电脑、电话和传真就可快速完成境外账户和境外账户的资金划转,为不法分子迅速转移赃款和跨境洗钱提供了便利。
  二、深圳地区地下钱庄非法经营类型分析深圳地区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活动主要有如下两种类型:
  非法汇兑型地下钱庄。这是深圳地区一种比较传统的地下钱庄类型,包括两种非法经营活动:其一,兑换外币。地下钱庄非法经营者利用深圳毗邻香港的特殊环境,为客户非法兑换人民币和港币,非法牟取兑换利差。其二,跨境汇款。地下钱庄非法经营者与香港的货币兑换店勾结,为客户非法跨境汇款,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或者,地下钱庄在粤港两地有办事点,香港人要提大量现金,可以在香港的办事点存钱,来到深圳后再在深圳办事点提现;同样,境内人员也可以通过这样的方式将大量现金转移出境。
  非法结算型地下钱庄。这是近年新发展起来的一种较为突出的地下钱庄类型,包括三种非法经营活动:其一,单位账户提现。地下钱庄非法经营者利用其控制的空壳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通过网上银行、单位账户向个人账户转账业务(以下简称“公转私”业务),协助公司客户提取单位账户内资金,并赚取手续费。其二,信用卡套现。地下钱庄非法经营者利用其控制的商户POS机和信用卡的免息期,以刷卡“消费”的方式为个人客户套取信用卡额度内现金,并赚取一定比例手续费。其三,票据兑现。地下钱庄非法经营者收取客户的转账支票、承兑汇票等票据,并兑换成现金,从中赚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或者利差。
  三、地下钱庄新动向带来新挑战空壳公司严重影响金融秩序。地下钱庄往往开设大量空壳公司,并利用空壳公司账户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严重影响当地金融秩序。在开户时,由于银行无法及时获知开户企业的年检、纳税情况,难以确定开户企业是否为空壳公司,地下钱庄就利用这一漏洞开立并控制大量空壳公司账户,这些账户就成为地下钱庄的洗钱账户。
  现有现金管理规范严重滞后。广东、深圳地区现金需求旺盛,地下钱庄的非法经营活动更加剧了现金供求矛盾。但现行有效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已经严重落后于我国经济发展和现金管理实际情况,阻碍了现代化现金管理方式的有效实施。
  某些金融服务措施被地下钱庄利用。例如,为提高银行服务质量、减少客户排队时间,央行及时出台了一系列便民措施(包括简化“公转私”业务审核手续),地下钱庄便利用“公转私”业务非法结算牟利。再如,为了降低现金风险,央行大力倡导使用银行卡和票据结算,某些不法企业和个人就将现金需求转向地下钱庄,地下钱庄利用网上银行、信用卡免息期、金融票据的期限等便民措施非法提现牟利。
  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活动向内地蔓延。近几年,深圳地区地下钱庄为逃避打击,与内地地下钱庄勾结,共同进行非法支付结算业务活动。如,2009年江西破获一起特大地下钱庄案,案犯在南昌利用其控制的单位账户接受来自深圳近600家公司单位账户转来的资金,再转往其控制的个人账户,最终将资金转回深圳,非法结算总额高达89.7亿元。
  对地下钱庄惩罚难以形成威慑。近年来,针对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活动,央行配合公安机关、外汇部门开展了多次专项打击行动,但最终的处罚效果并不理想。地下钱庄非法经营者越来越多地采取反侦查措施,定期销毁非法经营证据;或采用境内外本外币分别交割的操作模式,阻碍警方调查取证。因此,法院最终认定非法经营金额大幅减少,判决刑罚往往较轻;此外,司法机关对《刑法修正案(七)》中的“非法支付结算业务”存在不同认识,在某些案件定性上存在分歧,影响了对新型地下钱庄的打击,难以形成有力的威慑,造成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活动屡打不绝。
  四、治理对策一是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及时修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倡导和推动新型的非现金交易方式;同时加强银行现金业务的反洗钱监管,并在重点省市建立持续的大额现金监测,严密监控异常现金流动。
  二是合理限制“公转私”业务,加强支票、汇票等金融票据的管理,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堵塞漏洞,减少地下钱庄的牟利空间,防范逃税和洗钱风险。
  三是地下钱庄控制的单位账户所属的多数企业明显存在“空壳”现象,而其账户仍在频繁交易。对此,工商部门应加强对注册登记企业的持续监管,并通过适当方式向银行通报“空壳公司”名单,以便银行及时监控其非法交易活动。
  四是进一步加强反洗钱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合作,充分发挥反洗钱情报优势,共同打击包括地下钱庄、洗钱在内的金融犯罪活动,有效维护我国金融秩序,保障金融稳定。
  (作者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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