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第一财经日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12月28日 07:53 |
作者: |
李兴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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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截稿建言”密集上报 12月30日,被称为“新拆迁条例”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二次意见稿”)的公众意见征求期将截止。 又一波建言高峰正在密集上演。 昨日,包括沈岿、王锡锌、姜明安等在内的北大学者以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的名义,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了修改意见。24日,盛廷律师事务所起草的民间版《不动产征收与搬迁法民间建议稿》也寄送给了国务院法制办。 界定公共利益,呼吁增排他条款 “商业开发,即使我开的价格高得离谱,你开发商也不能说我是刁民,因为这就是一个交易,你愿意就愿意,不愿意就算了,我不强迫你一定要买我的。但如果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强制购买。”北大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对《第一财经日报》说,“对房屋的征收,按照《宪法》和《物权法》的规定,首先是为了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应该如何界定,一直都是争议焦点。二次意见稿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随后罗列出了七条属于公共利益的情况。 但北大学者认为二次意见稿中公共利益的界定仍需完善。 他们的修改意见中,在“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前增加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一款。同时,去掉了“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条款,在学者们看来,这一规定在公共利益前面增加的限定是笼统宽泛的。 实际上,学者们的担心不止于此。王锡锌便认为,很多商业开发可由此实现合法征收。因此,他表示应增加一个排他性条款:以商业开发为内容的征收不得认定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比如说我们通过拆你的房子、征地,然后招拍挂去卖,那当然就不属于公共利益。”王锡锌称,目前很多地方政府都在搞土地储备制度,“他们只是把它储备起来,将来用作什么还不知道。既然不知道,那你凭什么来征收呢?”因此,王锡锌表示土地储备制度不能成为征收理由。 避免法院沦为“拆迁公司” 二次意见稿去掉了行政强拆,把强制执行移交给了法院。这一规定也曾引起各方争议。 北大学者的修改意见则认为,应将二次意见稿中,法院的“强制执行”改为“强制执行裁定”,并且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不及时申请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除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强制执行裁定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裁定组织实施强制执行;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负责对强制执行行为进行监督;被征收人有权对违法执行行为提起诉讼。 学者的理由是,希望建立司法强拆的“裁执分离”制度,明确由法院作出裁定以后,由政府组织实施具体的强制搬迁,从而保证法院不至于沦为“拆迁公司”。 中国社科院民法研究室主任孙宪忠近日表示,以后地方政府或将成立事业单位来承担拆迁工作,直接负责该部门的将是当地的市长、县长,出了问题则由他们担责。 集体土地拆迁渴望立法衔接 代理多起拆迁案件的盛廷律师事务所,从今年1月开始起草《不动产征收与搬迁法民间建议稿》。12月24日,该所在北大举办“房地征补中的利益衡平”研讨会暨盛廷版《不动产征收与搬迁法民间建议稿》首发会。会后,建议稿便被寄送至国务院法制办。 “目前还没有收到法制办的回音。”盛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文强告诉记者。 毕文强表示,相对于法制办的征求意见稿,盛廷版的建议稿最大特点便是把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均纳入了规范征收的建言范围。他告诉记者,从律所代理的案子来看,大多集中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因此,这一领域迫切需要法律来规范。 北大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此前对记者表示,新拆迁条例规范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而这只能解决20%的拆迁问题,还有80%的问题发生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据他了解,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问题的《土地管理法》正在修订中。 姜明安称,新拆迁条例的出台与《土地管理法》的修订最好能紧密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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