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董事会 |
发布时间: |
2010年12月16日 16:46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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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从2011年起,将5个中央部门(单位)和2个企业集团所属共1631户企业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同时,兼顾央企承受能力和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规模,适当提高央企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央企2007年开始向财政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试点工作: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资源型企业按净利润的10%上缴;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一般竞争类企业按净利润的5%上缴;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暂缓三年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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