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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社会力量办医可享一系列财税优惠
来源 经济参考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2月10日 09:12 作者 王涛
   
  财政部网站9日披露,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另外,中央财政近期下拨补助资金5 .5亿元,专项用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

  财政部社会保障司有关负责人近日就财政部门落实《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答记者问时表示,对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一是免征营业税;二是在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三是在3年内,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上述负责人介绍,中央财政近期下拨的补助资金5.5亿元,有4.4亿元用于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备购置、维修改造和人员培训,有1.1亿元用于支持公立医院与包括社会资本举办在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全分工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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