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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回应质疑:临时价格干预不改企业定价权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 2010年12月01日 08:29 作者 宛霞
      采用行政手段进行物价干预,被认为是回到 “计划经济时代”,判定其对抑制通胀是否奏效、是否会带来长期负面作用,一直是各方争议的话题。面对社会上对“临时价格干预”的质疑,国家发改委首度在其官方网站以撰文形式“回应”。

    昨晚(11月30日),发改委政策研究室在 《要正确理解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政策措施》一文中称,尽管目前还没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临时价格干预,但是各方要正确理解这种行政干预。

    文章说,临时价格干预的目的,是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并且,实施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具有法律依据――《价格法》第三十条: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近10年来,我国先后两次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价格临时干预机制,一是2003年“非典”时期部分中药材和消毒用品价格暴涨,二是2008年1月少数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过快上涨。特别是2008年1月,临时价格干预是当年国家有关部门控制通货膨胀“九大手段”中最为行之有效的一个。

    但时过境迁,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包括亚洲开发银行驻中国代表处高级经济学家庄健在内的专家均表示,与2008年价格上涨过快源于“经济过热”相比,目前国内物价上涨的因素更复杂。因此,此轮“战通胀”应选择好政策着力点,一旦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就要力保迅速见效,并尽快消除其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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