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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捐赠养老机构可免缴所得税
来源 北京商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1月29日 09:41 作者 李子君
      商报讯(记者李子君)民政部部长李立国日前表示,企业向养老机构进行捐赠的,其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相关专家指出,企业的积极捐赠有助于缓解部分社会养老机构的经营困境。
  李立国表示,将推动各地民政部门落实国家现有优惠扶持政策,引导和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他特别指出,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对养老机构等公益事业进行捐赠的,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包括12%本身)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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