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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需要全方位金融服务
来源 当代金融家 发布时间 2010年11月23日 14:26 作者 关昕宇
  文/关昕宇
  大力发展科技金融,除了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规范内部管理,提高自身能力外,政府的合理引导、银行的创新服务以及中介服务体系的完善也是最重要的外部因素。
  
  科技创新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同时,科技创新还将促进金融的发展。
  科技创新需要金融服务的全方位介入。各个阶段的科技创新,需要不同性质的资金予以匹配,而金融可以对科技创新项目的实施发挥监督作用,可以发现科技创新的市场价值;金融的可持续发展需要科技创新给予支撑,科技创新可以倒逼金融产品创新,而且,大量高附加值、高成长性新兴产业的出现和快速发展,也为金融资本创造了大量新的投资机会。
  如何使科技资源和金融资源这两个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加快融合、相互促进,是一个重要的课题,需要多管齐下,积极尝试,大力推动。
  国内外科技金融发展经验
  发展科技金融,关键要解决好高风险与收益的匹配,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等级不高的问题。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有两种解决之道:一是成立专业科技银行或综合性金融服务集团,开展“借贷+担保+创投”混业金融服务,提高综合收益以降低风险。二是引入知识产权质押或提供政府再担保等信用保证,提高贷款信用等级。
  创立于1983年的美国硅谷银行是世界上最成功的科技银行。其成功经验主要有三条:一是谨慎借贷。硅谷银行奉行“先投后贷”,只向已接受过风险投资的科技型企业贷款。二是混业经营。硅谷银行向科技型企业提供贷款后,还积极参与后续风险投资,分享股权增值收益,同时作为股东可以随时掌握借款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风险。三是自主调节贷款利率。监管部门给予硅谷银行特殊政策,允许其拉扩大借贷差,以平衡风险。
  目前,我国的监管政策尚不允许金融机构混业经营,但国内一些地区采用了金融综合服务集团的变通模式,下设借贷、担保、创投若干子公司,在统一董事会领导下协调运作。如上海市2009年成立的“上海浦东科技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和北京的“中关村科技创业金融服务集团公司”等,都与硅谷银行十分接近。
  增加特定担保,优化科技型企业信用水平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知识产权质押担保。日本商业银行从1995年就开始探索以知识产权为担保物发放贷款。从去年开始,我国上海、江苏等省市的一些商业银行也做了相关尝试,但这仍只是辅助性的贷款担保手段。二是政府成立政策性担保机构。如英国政府成立贷款担保计划基金(LGSF)、芬兰政府成立芬兰国家技术发展中心(TAKES)等。但这种政府直接担保的形式容易造成风险敞口过大,财政负担严重和难以持续等问题。三是政府成立融资平台和风险基金。由政府投入部分财政资金成立公共融资平台,然后向政策性银行申请借贷,或面向社会公众发行债权基金,获得融资后,再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
  当前科技金融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虽然国内各地方在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上做了很多有益的尝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企业自身不够成熟。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多由技术型人才创立,商业意识和融资意识并非其强项,对金融政策和银行业务了解不多。而且,其资本规模有限,实物资产少,大多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在内部管理上,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信息不透明。另外,科技型中小企业一般处于初创期或发展期,面临着技术、市场等方面的不确定性因素,失败率较高,风险较大。
  二是银行尚未做好相关技术准备工作。由于专业人才缺乏,银行通常对科技创新的特点和前景把握能力不足,在业务流程、风险评价机制上主要面向传统产业客户和有形资产,在风险容忍度上也与科技创新企业的特点不匹配。因此,很多商业银行虽然看到了这块市场的巨大潜力并在一些地区进行了试点,但总体上仍很谨慎。
  三是社会中介服务体系没有发育到位。首先是资本市场不完善,主板市场主要面向大型企业,创业板市场门槛较高,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还很少,难以满足广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需要。其次是无形资产的评估交易严重滞后。一些知识产权的评估机构缺乏公信力,难以取得银行的信任。缺乏无形资产转让、交易市场,使得抵押品的变现流通非常困难。
  加快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的三个建议
  从国外经验和我国现实国情来看,大力发展科技金融,除了广大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规范内部管理,提高自身能力外,政府的合理引导、银行的创新服务以及中介服务体系的完善是最重要的外部因素。
  第一,政府部门要为科技金融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首先是发挥财政补贴的正向激励作用。对有技术、有市场、管理规范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或补贴;对科技贷款投入大的金融机构,安排一定的风险补偿和奖励,调动其开展业务的积极性;对各种创投机构,在人才引进、税收政策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扶持其大力发展。
  其次是有条件的地方应出资成立国有创投公司或担保机构,对符合新产业发展导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支持,并通过杠杆放大作用,吸引民间资金的注入。
  最后是要履行好政府的监管责任。国家应尽快出台科技金融的相关政策法规,规范各类行为。要研究对已经事实上混业经营的各种综合性金融服务集团的合理监管,特别是对面向社会公众发行的债权基金,要防止科技型企业的高风险通过传递放大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
  第二,银行要创新服务、创新机制,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需要。一是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在科技园区或创新企业集聚地建立科技支行或专营部门,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专业金融服务。有针对性地改造现行信贷审批流程,建立适合科技创新的授信管理、风险评价、利率定价和奖惩机制,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大力推动“创投+担保+贷款”的融资模式,对已接受风险投资的项目优先给予贷款。
  二是要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开发以动产、权利质押为主的信贷产品,如应收账款、订单、股权、发明专利、商标权等质押贷款,为轻资产、高成长的科技型企业提供更好的信贷支持。积极拓展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或将国内科技研发领先地区的创新型企业打包发行集合票据。
  三是要加大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着力培养知识技能全面、创新精神强烈的科技与金融结合的复合型人才,吸引创投方面的专业人士加盟,或者聘请一些与项目领域有关的专家参与产品研发和信贷审批,提供智力支撑。
  第三,加快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区域性企业股权交易平台建设。完善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评估体系与机制。大力推动科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同时积极开展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质押登记,为创投、担保和商业银行等机构提供更多科技金融信息咨询服务。
  (作者为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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