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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同工同酬很难界定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1月23日 09:59 作者 史燕君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同工同酬大多数还是浮于表面,并没有真正带来机会的平等”。

  “《条例》的制定首先要对其适用范围和对象有明确定位,针对不同对象应该有不同的要求。”宋颂兴对记者指出,因为工资分类可以分为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企业,在企业中又分为特殊行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等。

  此前人保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建议,今后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应该逐步将工资决定、工资支付等相关工资调控的原则法制化,通过这些规定,不断提高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领域所占比重,从而不断缩小收入差距。

  从目前披露的内容来看,以上建议大多数都在《条例》中有所体现。据了解,《条例》对目前社会普遍关注的《条例》适用范围和工资的定义进行了解释;对集体合同、集体协商以及对最低工资的界定进行了详细说明。规定指出,最低工资的内容不应包含加班费和高温补贴以及国家规定的各种形式的补贴。今后的工资支付方式也被明文规定,其中工资档案需要保留2年以上。工资条例还对特殊工时下的工资进行了规定,包括女职工生育期间、非因工受伤等时段工资,都应该以合同工资为主。

  但值得注意的是,宋颂兴认为,针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可以进行强制性干预,但是对于民营等企业来说最好是一个引导作用,既然是市场经济的体制下,企业就应该有自主权,这种自主权包括薪酬的决定权。

  另外,据悉,全社会呼唤已久的工资协商制度、同工同酬等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条款将被纳入其中。

  但是,这些措施在宋颂兴看来效果并不会很大。“所谓的同工同酬实质上是一个劳动价值的界定问题,然而这种价值在实际操作中是很难界定的。另外,一些工资与企业效益挂钩的机制实际上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如果企业效益增加,那么它所带来的工资增加份额,是用于普遍加薪还是专门针对价值创造者?资本带来的效益增加又该如何分配?这些都是很难界定的问题。 ”宋颂兴表示。

  对此,孙立坚也表示,增加工资透明度、实行同工同酬对于改善收入差距来说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同工同酬大多数还是浮于表面,并没有真正带来机会的平等。他认为在劳动力市场没有达到饱和,劳动生产率、劳动力素质等方面还存在调节空间的前提下,实行同工同酬、提高最低收入标准等措施有时反而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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