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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资企业税制12月1日起全面统一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0月22日 08:00 作者 张牡霞
      外企及外籍个人将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记者 张牡霞  ○编辑 刘玉凤 
  
  记者21日获悉,国务院日前发布通知,决定自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这是我国统一内外资企业税制的又一重要举措,意味着我国内外资企业税制实现全面统一。
  相抵触各项规定同时废止
  根据《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此外,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通知指出,这一决定旨在进一步统一税制、公平税负,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
  财税部门负责人指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开征20多年来,仅对我国公民和内资企业征收。这种内外有别的税费制度,在改革开放初期,对吸引外资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这种税费制度越来越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产生的矛盾日益突出,社会各界要求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费制度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不会影响吸引外资
  至此,我国对内外资企业的税费政策完全统一。此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和房产税等原来内外资企业分设的制度均已先后实现了统一。
  上述负责人表示,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是公平税费负担,促进公平竞争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对于征收上述税费会对我国吸引外资产生影响的担心,上述负责人认为,这一政策并不会对我国吸引外资产生负面影响。他指出,一方面,我国社会稳定,经济正处于高速增长期,消费市场广阔,劳动力资源丰富,同时,我国政府长期致力于为国外投资者创造更加开放、更加公平、更加便利、更加友好的投资环境,形成了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诸多有利因素对外资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另一方面,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目的并不是为了增加外资企业负担,而是建立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税收机制和投资环境,相信这一举措会得到外资企业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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