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经济参考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09月15日 16:10 |
作者: |
王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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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14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明确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根据通知,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一些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这些收入分别是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管理办法》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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