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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为何九年“无门”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9月07日 08:44 作者 张异人
    近日一家财经媒体报道了上海市静安区“无门商场”事件——2001年丁某购置了位于静安区胶州路武定路口“银华苑”小区分割销售的千余平方米商铺。此后不久,由于静安区房地局规划局个别官员的多次违法行政审批,导致相邻方商铺的承租人对丁某的商铺实施了严重的侵权,封堵了5个相连的共用通道,独占了共用的客货电梯、卫生设施和相关公用面积,达到了将承租部分商铺改变用途改建成医院的目的,却把丁某的商铺变成了一个“无门商场”,因为通不过消防安全法规要求而不能正常使用也不能出租经营。在采访中,有官员承认,某些部门的相关工作中“或许存在一些小的疏漏”。真是官员小小疏漏,商场9年无门。

  9年来,丁某提起过诉讼,也不停地上访投诉,但违法行政审批和侵权行为一直未被制止纠正,经济损失已达几千万元。上海法学界一些知名专家学者为此进行过专题研讨,一致认为丁某的合法权益应予以保障,侵权行为应予以制止。京沪等地主流报纸和许多网络媒体也纷纷曝光过此事,国家信访局根据国家建设部意见还提出了“撤销违法审批、依法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的三项处理措施。上海市委市政府市人大不少领导同志,都认为问题应尽快依法妥善解决。但方方面面的意见和批评有如石沉大海。直到2008年7月,静安区委龚德庆书记了解了此事后作出了纠错的明确指示,一线转机似乎已经出现。其后静安区政府有关部门的正式文件已承认丁某的合法物权应当依法保障,可是迄今为止两年已过,不谈纠正政府违法行政,只谈经济赔偿,形成行政不纠错,政府来买单的咄咄怪事!

  政府赔偿的前提,应该是纠正违法行政审批的错误。而目前事实却是,造成“无门商场事件”的违法行政审批至今仍然未被撤销,程序上依然“合法”存在。认错而不纠错,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赔偿的法理逻辑和法律依据何在?而与拒不纠正违法行政审批相联系的,是侵权行为仍在延续,侵权后果也依然“合法”存在。侵权者有恃无恐,和政府行政过错互为依存,这种现象将侵蚀社会和谐氛围,败坏法治环境。

  其实,“赔偿方案”的实质,就是试图凭借公权力和国有存量资产,将丁某变相“强制动迁”,从而釜底抽薪,保证违法官员和侵权者之间的违法行为不被追究。丁某关于政府纠正违法行政行为错误这个前提性的正当请求完全被置之不理,而丁某的赔偿请求却被以新商铺换旧商铺、以大面积换小面积的方案来应付。可以说,这个方案将“政府赔偿”变成了一场“房屋买卖”,而就双方商铺的建筑质量、造价、结构、使用期限、市场价格等等综合比较,这场极不公平的“房屋买卖”反而成了要让受害人丁某来变相“赔偿”的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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