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人民日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09月01日 09:16 |
作者: |
胡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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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苏省司法厅与省住建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在房屋登记工作中进一步发挥公证职能作用的通知》规定,以下五种情形,房屋登记机构应要求房屋登记申请人提供有关公证证明:房屋继承、遗赠申请房屋登记;继承权利取得方主体涉及国外或港、澳、台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合同、协议各方当事人约定须经公证方可生效;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以及抵押权登记等各类登记中涉及权利处分或限制;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确有需要由申请人提交有关公证文书。办理公证书的费用按受益额的2%收取公证费。
江苏省这份通知依据的是1991年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关于继承房产、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等需要公证的规定。其收费标准则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1998年发布的《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胡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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