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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死刑的理想要尊重腐败严重的现实
来源 经济参考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8月31日 10:34 作者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周光权在回答记者对草案的提问时表示,死刑不适用于非暴力的犯罪、单纯的财产罪或者经济犯罪,可能是未来中国刑法修改的方向,以后取消死刑的步子会迈得大一些,像经济犯罪的死刑都应该逐步取消。

  正如周光权所指出的,经济犯罪、非暴力犯罪本身基本没有直接的被害人,损害的主要是一种宽泛意义上的社会利益,而且经济犯罪不对公民个体进行人身伤害,所以危害相对直接伤害人身的暴力犯罪为小。也正因为如此,当前国外现在规定或实际适用死刑的国家只占20%多一点,而且这些国家的死刑都不适用于非暴力犯罪、单纯的财产罪或者经济犯罪。随着我国尊重人的生命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减少死刑适用范围,逐步取消经济犯罪的死刑,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专家的普遍共识,取消经济犯罪将会逐步提上我国立法工作议程。

  但是周光权有关逐步取消经济犯罪死刑的表示,却在网络上遭致许多网民的反对。而许多网民所以反对取消经济犯罪死刑,并不是不知道国际司法的大趋势,并不是反对提高对于人的生命权的尊重程度,而主要是基于当前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势头依然高发的事实。尽管近些年来我国反腐败斗争取得了不小的成果,但是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各类经济犯罪现象依然猖獗。与此同时,我国尚未建立健全权力制约机制,相当部分官员的权力难以受到有效的制约,导致极其容易诱发腐败行为。在这种情形下,公众自然只能寄希望于通过严刑峻罚来遏制腐败的高发,自然也就会反对有关逐步取消经济犯罪死刑的主张。

  另一方面,在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现象依然猖獗背景下,如果逐步取消经济犯罪死刑,消除死刑对经济犯罪行为的威慑力,部分腐败官员可能会更加胆壮地贪污受贿,而这无疑会在客观上对腐败的发生及其危害后果的加重起到纵容作用,显然会不利于腐败行为的减少发生及其危害后果的降低。

  而如果因为取消经济犯罪死刑客观上造成腐败现象的加剧,也就会进一步增强公众对取消经济犯罪死刑的反对心理。尽管司法工作不能简单顺应社会舆论,但是如果相关法律规定明显与民众意愿与期待相背离,显然也不利于相关法律规定能够取得更好的司法效果与社会效应。这也是立法机关在决定是否以及何时逐步取消经济犯罪死刑上不能不要权衡与考虑的。经由以上分析可知,逐步取消经济犯罪死刑要能获得民众的支持,获得较好的司法效果与社会效应,须以权力受到有效制约并由此而使腐败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为前提。也就是说,唯有真正健全与完善了权力制约机制,预防腐败取得较大的实效,不需完全倚靠严刑峻罚来实现对于腐败的遏制,腐败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发生,逐步取消经济犯罪死刑才能真正获得民众的支持。

  也正因为如此,当前最为需要的是要通过立法与强化监督等途径健全权力制约机制,通过完善制度有效预防腐败的发生。而当权力制约机制得到完善之日,也就是逐步取消经济犯罪死刑得到民众广泛支持之时,也才是取消经济犯罪死刑应该提上立法工作议事日程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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