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日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08月06日 09:07 |
作者: |
朱宝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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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日前联合出台了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有关税收政策,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受灾企业、个人、灾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社会各界捐赠以及灾区就业等多个方面。
根据通知,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在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继续享有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同时,自2010年4月14日起,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朱宝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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