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08月06日 09:25 |
作者: |
朱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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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朱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日前联合下发《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受灾企业、个人、灾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社会各界捐赠以及灾区就业等多个方面。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律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在企业税收负担方面,对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4月14日起,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在个人税收方面,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受灾地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以及参与抗震救灾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灾后重建方面,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牧)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免征契税;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因地震灾害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免税的纳税人已缴税款可以从以后年度的应缴税款中抵扣。 《通知》还包括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以及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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