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国际金融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08月03日 08:17 |
作者: |
马继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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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电信企业集团公司申请从事广电业务由广电总局审批
● 有线电视网络公司申请经营相关电信业务由省通信管理局审批
● 基于有线电视网络的互联网接入业务、IP电话业务等由工信部审批
昨日,国务院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三网融合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对三网融合的试点工作作出明确要求。
《通知》要求试点城市要尽快建立健全三网融合组织协调机构。电信、广电、公安等相关主管部门成立省级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当地三网融合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省级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省级协调小组的各项工作要求,承担与国务院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联络任务。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地组织制定试点地区的三网融合试点实施方案。包括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负责制定IPTV、手机电视集成播控平台的建设方案;电信企业负责制定在当地开展IPTV传输、手机电视分发、除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以外的公共互联网音视频节目服务等广电业务的实施方案等。
《通知》要求,各地制定的三网融合试点方案必须包括工作具体目标任务、发展规划、扶持政策和组织保障措施等内容。方案应于2010年8月16日前由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报至国务院协调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协调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安全评估小组对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评估。
《通知》对试点流程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试点实施方案经审查通过以后,相关试点企业和单位应自接到审查通过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广电、电信主管部门提交许可申报材料。国有电信企业集团公司申请从事广电业务,由广电总局按照相关规定受理和审批。有线电视网络公司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和比照增值业务管理的基础电信业务,由省通信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受理和审批。申请经营基于有线电视网络的互联网接入业务、国内IP电话业务、互联网数据传送增值业务,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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