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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科技重大专项 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8月03日 08:15 作者 张牡霞
 
  ⊙记者 张牡霞  ○编辑 刘玉凤 
  
  财政部等五部委日前下发了《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对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项目(课题)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该通知自7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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