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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或修改 铺路“市政债券”?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8月03日 07:21 作者 周芳
      专家称有助于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
  
    本月9日,国家财政部将代理发行2010年度第三批地方政府债券,湖北所占份额为60亿元。这将是“地方债”自去年开闸以来,湖北单期发行的最大规模。
  “国家代理发行(地方债)只是个过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学院教授叶青昨日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未来趋势是逐步向有条件的地区放闸发行市政债券。
  2009年,国务院决定由财政部代理发行2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用于中央投资地方配套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及其他难以吸引社会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预算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本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可能将就《预算法》中有关“地方不得举债”等现有条款作出修改,有望为市政债券扫清法律政策障碍。
  财政部8月9日将代理发行12省市总额470亿元的地方政府债券,包括284亿元的3年期地方政府债券和186亿元的5年期地方政府债券。其中,湖北的发行计划为60亿元3年期债券。湖北省在财政部发行第二期地方债时曾发行过26亿元5年期债券。2009年,湖北也发行了两期地方债,规模分别为50亿元和31亿元。至此,湖北累计发行地方债数额已达到167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与去年湖北发行的地方债不同,这次湖北将与河南、青岛、北京、江苏等地方政府,打包确定招标利率,不会体现各地的信用和风险差异。
  然而,中央财政代发地方债券仍然难以解决地方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
  以武汉市为例,2008年,该市在地铁、隧道、航空、轻轨、高架桥等众多方面启动重大建设项目,全年在城建方面的投资总额达到311亿元;2009年城建投资比2008年多出近100亿元。
  为确保城市化进程不减速,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应运而生。但政府的融资行为往往游离于中央政府和地方人大的监督之外,由于没有约束,缺乏监督,重复建设等,不仅债务资金的经济效益差,社会效益也不明显,从而大大增加了债务偿还的风险。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近日在2010年年中全国财政厅(局)长座谈会上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完善管理制度,同时强化其他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切实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
  叶青认为,赋予地方政府新的融资渠道,在避免债务危机发生的同时,还可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
  叶青表示,目前,多个地方正在积极探索进行市政债券的试点,向中央申请地方政府直接发行债券,吸引包括市民储蓄在内的民间资本,用于城市重点工程建设。
  业内关于我国是否应推出市政债券的讨论已持续了多年。
  市政债券是指地方政府或其授权代理机构发行的、以地方政府信用为保障的有价证券,所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公用设施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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